聽說 泰莉已經過世了
也就是前陣子新聞大幅報導那位躺在病床上十五年的美國植物人
道德輿論抨擊她的丈夫 聲稱她有生存的權利 丈夫沒有資格替她決定結束生命
但倘若真如她丈夫所言 她在尚未出車禍前曾經表明假如成為植物人不願痛苦的活著呢?
生命屬於每一個個體 人人都會說「她有求生的權利」 那麼她究竟有沒有求死的權利?
我們能不能決定自己到底要活著還是放棄繼續呼吸?
我問我娘:「假設有一天我成了植物人 妳將會照顧我多久?」「假設躺在病床上的我一直沒有起色 在多久以後妳會考慮放棄?」
娘給我的答案是──十年
十年 聽起來是段極為漫長且難熬時間
我個人認為等待奇蹟出現只要兩年就已足夠
超過兩年的時間 不過是浪費金錢、浪費家人的精力罷了
娘說子女是心頭肉 即使明知道不會有奇蹟 也很難說放棄就放棄
是的 我完全同意
即使今天換做我爹娘遇到這種情況 我也絕不會輕易丟下他們不管的吧!
然而 已經不能活動、不能言語僅有呼吸和心跳維持著的植物人和死去了又有什麼兩樣呢?
為什麼我們寧願茍延殘喘地延續他的生命 也不願讓他好好的離開人世?
我們總是會說 植物人與死人的差別只在於他有呼吸和心跳 其實和死去並沒什麼分別
可是我們也總是會說 寧願看見他還是個有呼吸和心跳的植物人也不願讓他就這麼死去
一種弔詭的矛盾心態
也許 只要他還活著 就算是植物人也好 至少我們感覺到他和我們還在同一個世界
但假如死去便是天人永隔 在我們的世界裡不能再感覺到他也不能再看到他
其實只是不希望他從自己的生命中永遠抽離
因此 選擇面對那不真實的表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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